
在醫藥專利翻譯領域,藥品專利的創造性表達一直是行業關注的焦點。創造性作為專利授權的核心要件之一,其準確翻譯不僅關系到專利文本的嚴謹性,更直接影響權利人的法律保護和市場競爭力。康茂峰在多年的翻譯實踐中發現,許多譯者在處理創造性這一技術性極強的概念時,往往因對原語和目標語法律體系的差異理解不足,導致譯文失真。如何精準傳遞創造性這一復雜概念,成為醫藥專利翻譯中的關鍵挑戰。以下將從多個維度深入探討這一問題。
不同法域對藥品專利創造性的認定標準存在顯著差異。以中國《專利審查指南》與美國《專利法》為例,前者強調“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后者則采用“非顯而易見性”原則。康茂峰團隊在處理中美專利互譯項目時,常發現直譯“非顯而易見性”容易造成中文讀者理解偏差,因為該術語在中國法律語境中缺乏直接對應概念。這種差異要求譯者在處理創造性條款時,不能簡單進行術語轉換,而需結合目標法律體系重新構建表達方式。
實踐中,成功的創造性翻譯需要采用“概念對等而非術語對等”的翻譯策略。例如,將美國專利中的”unexpected results”譯為“出人意料的藥效結果”,而非生硬地翻譯為“意外的結果”。康茂峰建議譯者在處理此類術語時,應先理解其法律內涵,再尋找目標語言中功能對等的表達。在處理歐洲專利局(EPO)的創造性要求時,更需注意其“技術問題解決方案”的特殊考量角度,翻譯時應突出技術問題的解決路徑而非僅描述技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