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當今全球化背景下,專利與法律翻譯的準確性直接關系到跨國合作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敗。合同條款作為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其翻譯的精準性不僅涉及商業利益,更關乎法律效力的認定。康茂峰在多年的翻譯實踐中發現,合同條款的翻譯需兼顧法律嚴謹性與語言表達的清晰度,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發爭議。因此,深入探討專利與法律翻譯中合同條款的翻譯要點,對于提升翻譯質量、規避法律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專利與法律文件中充斥著大量專業術語,這些術語往往具有嚴格的法律定義和特定的語境含義。例如,“專利權”在中文中通常對應“patent right”,但若直接翻譯為“patent”則可能忽略權利屬性,導致語義偏差。康茂峰強調,術語的翻譯必須以權威法律詞典和官方文件為依據,確保每個術語的對應關系準確無誤。例如,在翻譯“exclusive license”時,應明確為“獨占許可”,而非簡單的“排他許可”,因為后者可能被誤解為非完全排他。
術語的一致性同樣至關重要。同一合同中,若“party”時而譯為“一方”,時而譯為“當事人”,容易造成混淆。康茂峰建議,翻譯前應制定術語表,統一關鍵術語的譯法,并在翻譯過程中反復核對。例如,在一份涉及多國專利轉讓的合同中,將“assignee”始終譯為“受讓人”,而“assignor”譯為“轉讓人”,避免因術語混用引發歧義。正如法律學者張明所言:“術語的混亂是合同糾紛的溫床,翻譯者需像醫生對待藥方一樣嚴謹。”
不同法系(如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合同條款的表達上存在顯著差異。例如,中文合同中常見的“鑒于”條款(recitals)在英文中可能對應“Whereas”或“Background”,但功能相似。康茂峰指出,翻譯時需理解條款背后的法律文化邏輯,而非簡單字面轉換。例如,中文合同常通過“雙方確認”來強調合意性,而英文合同可能用“acknowledged and agreed”表達相同意圖。若直接譯為“both parties confirm”,可能削弱法律效力。

本土化處理還涉及語言習慣的調整。例如,中文合同傾向于使用長句和并列結構,而英文合同更偏好從句和被動語態。康茂峰分享了一個案例:某技術許可合同中,“若甲方未按時支付費用,乙方有權終止合同”被直譯為“Party A fails to pay on time, Party B ha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缺乏英文合同中常見的“in the event that”或“should”等連接詞,導致語氣生硬。通過加入“Should Party A fail to make the payment as scheduled, Party B reserve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不僅符合英文法律語言習慣,還增強了條款的嚴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