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基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部分|要求|
|--|--|
|名稱|一般不得超過25個字,應準確凝練,能省則省,在準確的基礎上傳神達意為佳。
|說明書|要簡明地表明專利請求保護主題,不要含有非技術性詞語,不要使用商標、型號、人名、地名或商品名稱等,不得超過25個字。
|說明書附圖|每一幅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編圖號,附圖中的標記應當與說明書中所述標記一致。有多幅圖示,每幅圖中的同一零件應使用相同的附圖標記。
|權利要求書|一項專利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應避免使用功能或者用途來限定專利;使用明確的技術術語,不得使用技術概念模糊的語句,如“等”“大約”“左右”;不應使用“如說明書”“如圖所示”等用語。每一項權利要求應由一句話構成,只允許在該項權利要求的結尾使用句號。
|說明書摘要|應寫明專利名稱、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等,尤其是專利的主要形狀、構造特征。不應超過300字,不得使用商業性質的宣傳用語。
1. 術語使用
2. 內容準確性
在專利授權后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無效請求人提交外文證據時需要提交外文部分的中譯文。而對于該中譯文的正確性和準確性,專利權人可以提交自己的異議。反之亦然。“譯文異議”便是指代這一場景,這也是質證環節之一。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如下:
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翻譯單位進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異議部分的翻譯。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自行委托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