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譯文異議
在專利授權后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如果無效請求人提交外文證據時需要提交中文譯文,專利權人可以對該中譯文的正確性和準確性提出異議,反之亦然。這是質證環節之一,有時譯文異議能決定案件走向。
相關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條第1款規定:“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節規定: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中文譯文的,該外文證據視為未提交;對方當事人對中文譯文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對有異議的部分提交中文譯文,沒有提交中文譯文的,視為無異議;對中文譯文出現異議時,雙方當事人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以雙方最終認可的中文譯文為準,雙方當事人未能就異議部分達成一致意見的,必要時,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委托翻譯,委托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拒絕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其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譯文異議提出的時機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譯文異議提出的期限是指定期限而非法定期限,實踐中,往往是指定在收到無效受理通知書或者轉送文件通知書的一個月內,和答復上述通知書的期限相同。
若未能在該期限內發現譯文錯誤,由于無效請求人在提交無效請求后有一個月的時間補充證據和理由,在這些補充的證據和理由被轉送給專利權人之后,專利權人又能獲得新的指定期限進行答復,在該新的期限中仍舊可以對第一次收到的無效受理通知書中的對方證據和理由發表意見,也就是仍可提交譯文異議。
2. 權利要求書翻譯錯誤的修正
在專利申請的翻譯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翻譯錯誤,影響專利申請的審查、授權后的權利穩定性和權利行使。
PCT途徑進入中國的外國專利申請:可以通過“譯文更正”程序提供救濟途徑,申請人在發現中文譯文與PCT申請的WIPO公開文本的原文存在差異時可以通過繳納費用經由“譯文更正”程序對中文譯文進行更正。
《巴黎公約》途徑進入中國的外國專利申請:目前尚無這類救濟途徑,但可以通過一些方式說服審查員接受對譯文“明顯錯誤”的修改,例如在實際案例中,客戶為克服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的創造性缺陷,意圖將某一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并入獨立權利要求,但該權利要求中的數值在進入中國的翻譯文本中被錯誤翻譯,原代理機構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對誤譯進行了主動修改,同時陳述了修改理由,不過審查員未接受此修改,認為修改后的內容在本申請的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相應記載等原因。
3. 歐洲專利異議程序(以歐洲為例)
對于尋求擴展國際業務的中國企業來說,獲得歐洲發明專利不僅能夠保護創新成果,避免他人未經授權的使用,還能作為市場壁壘,增強企業的海外競爭優勢。專利授權過程可能會出現授權不當的情況,《歐洲發明專利公約》(EPC)下的歐洲專利異議程序(Opposition)為傳統歐洲發明專利以及歐洲統一專利提供了一套有效的授權后糾錯機制,提高了專利體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異議程序的基本信息
異議期:任何人(除專利權人以外,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稻草人”也可以作為名義上的異議人,但不能是以規避法律規定為目的)都可以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請求,異議必須在專利授權公告發布在歐洲專利公報后的9個月異議期內提出,并在異議期內支付異議官費,錯過該期限將喪失提出異議的權利(繼續處理程序和恢復權利程序對異議人無效)。但當存在一個進行中的異議程序,若第三方被提起侵權訴訟或在被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權后,提起了確認不侵權之訴,即使已經超過9個月異議期,該第三方也可加入上述異議程序。未按時支付異議官費也相當于該異議請求未被提交,異議官費的具體數額根據EPO最新公布的收費標準確定。
異議通知的內容: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異議人的詳細信息、異議專利的專利號、名稱和專利權人、異議的范圍、異議理由及指出用于支持異議理由的事實和證據、域外異議人需要任命有資質的律師或專利律師進行代理,異議應包括代理人的詳細信息。
異議理由:根據EPC第100條規定了提出異議的3種理由,包括歐洲專利的客體不具備可專利性(如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專利公開不充分、專利的客體超出了提交的申請內容的范圍等,其中,不清楚以及缺乏單一性不能成為歐洲專利異議的理由。
異議程序的受理及審查部門:為EPO的異議審查部(opposition division),分布在德國慕尼黑、德國柏林以及荷蘭海牙。一個異議審查部通常包括三名具有技術背景的審查員,其中至少兩位為沒有參與過異議專利的授權程序,且參與過異議專利授權程序的審查員不得成為異議程序的主席。如涉及復雜的法律問題,可允許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資質,且沒有參加過異議專利的授權程序的審查員。
異議程序的流程
初步審查:異議人提交異議通知后,異議部門會在9個月異議期屆滿時根據相關規定對異議通知進行初步審查以確定是否啟動異議程序。
專利權人答辯:異議程序一旦啟動,專利權人將有4個月時間準備并提交答辯書以回應異議人提出的問題和理由。專利權人也可以在此階段提交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以縮小專利保護范圍。異議部門也會將專利權人的答辯書轉達給異議人,異議人可根據需要進行回復。如專利權人在此階段不做任何回應,異議部門也可以主動審查該異議。
審查雙方提交的理由和證據:異議部門隨后將根據EPC第101條審查雙方提交的所有理由和證據,必要時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意見陳述。專利權人還可以在提交主請求的同時提交多套輔助請求,這些輔助請求通常會縮小主請求中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以便提供更多讓步方案。在決定專利被撤銷之前,異議部門須依序考慮輔助請求,直至某一輔助請求能夠維持專利有效。
口頭審理:通常情況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會請求口頭審理,異議部門不能拒絕,并在專利權人初次作出答辯后6 - 9個月內發出口頭審理通知,召開口頭審理的時間通常會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至少6個月以后。